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石化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统一发行,中国石化所属油品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卡单位)具体承办发行业务。
第二条 中国石化加油卡属行业专用卡,可反复充值,加油卡充值后可在中国石化加油卡联网加油站消费,不可提取现金、不能透支、不计利息。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可根据需要申办单位加油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居民(以下统称个人)可申办个人加油卡。
第四条 申办、使用加油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加油卡类型
第五条 加油卡分为记名加油卡和不记名加油卡。
第六条 记名加油卡(以下简称记名卡)系指需要登记客户信息的加油卡。分为单用户卡和多用户卡,单用户卡指一户一卡,多用户卡包括一张主卡和若干张副卡;主卡对副卡具有管理功能,同时也可用于消费,副卡只能在主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七条 不记名加油卡(以下简称不记名卡)系指不需要登记客户信息的加油卡,可反复充值使用。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客户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加油卡类型。
第三章 开户和清户
第九条 记名卡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在售卡单位售卡网点申办记名卡开户时,应按要求填写和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单位用户卡开户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个人客户开户需提供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记名卡开户起存金额由售卡单位确定,记名卡客户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设定密码,可以享受积分及其它增值服务。
第十条 不记名卡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在售卡单位售卡网点申办不记名卡开户时,不需填写客户资料,不能设置限制信息,不能设置密码,不能办理挂失、清户及退款,不能享受积分及其它增值服务。不记名卡开户起存金额由售卡单位确定,不记名卡在补办记名卡开户手续后可转为记名卡。
第十一条 加油卡清户只限于记名卡客户。办理清户时,单位客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开户时留存的相关资料原件、相关原始票据、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个人客户须由主卡人本人办理,须提供开户时留存的相关资料原件、相关原始票据、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记名卡客户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清户手续,交回本户内的所有加油卡(加油卡若有遗失须先办理挂失手续)。售卡网点受理记名卡客户清户申请15个工作日后,办理正式退款手续,退款金额以加油卡账户余额为准。个人卡客户清户按照充值支付方式退款;单位卡客户清户只办理转账,不付现金。
第四章 使用规则
第十二条 加油卡有效期为办理开户之日起六年内有效。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延期或换卡手续。超过有效期后,按照售卡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记名卡客户选择限制车牌号加油功能的,须同时设置密码。
第十四条 客户持卡加油时,结算价格以加油机显示油品价格为准。
第十五条 不记名卡可在中国石化加油卡联网的便利店消费;个人单用户卡客户可自愿选择是否开通便利店消费业务;单位用户卡和个人多用户卡不能开通便利店消费业务。
第十六条 加油卡应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和保管。持卡人因转借或转让他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持有效证明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持卡人未办理变更手续前,将继续按原客户资料提供服务。客户未及时变更持卡人信息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记名卡客户办理增加副卡、密码重置等业务,应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单位用户卡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主卡、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个人客户卡需提供主卡、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十九条 多用户卡客户到售卡网点办理预分配业务,须提供主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指定售卡网点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记名卡客户如遗失加油卡,持卡人应按原售卡单位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挂失业务。办理挂失手续后24小时内发生的加油及其他消费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24小时后发生的加油及其他消费损失由中国石化承担。客户挂失后不能办理止挂业务。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记名卡客户如遗失加油卡,持卡人应按原售卡单位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挂失业务。办理挂失手续后24小时内发生的加油及其他消费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24小时后发生的加油及其他消费损失由中国石化承担。客户挂失后不能办理止挂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省级油品销售企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细则,并履行告之义务。